“可以,就按照李典军的意思办”,这时候,王仁伯也没有什么要坚持的,张口答应下来。
新城第一期新开垦的农田有七万亩,经过四天紧张的收割,一共收获了近十二万石的粮食,其中有六万石粮食作为赋税上交新城,极大的缓解了新城粮食供应的压力。在王仁伯带领下,新城第二期开垦的农田已经接近了八万亩,这样新城可以播种的农田已经达到了十五万亩,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新城年底将不再从外地购买粮食。
新城年底预计可以收获二十五万石粮食,不仅可以满足新城一年的粮食供应,而且还能向大行城和大同江城供应多余的粮食。
乾符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新城百姓还沉浸在丰收的喜悦中的时候,第一部新城条例正式公布。很少有人知道李烨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公布新城条例,第一部条例中到底有什么内容,更没有人明白第一部条例对于新生的新城意味着什么。
第一部新城条例一共有十六个独立的部分组成,其中第一个就是《新城公约》的发布,全文如下:“新城所有的百姓必须知道以下权利,这些权利生而有之,人人平等,上天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新城所有的百姓之间建立他们的城市与机构,而机构之正当权利,来源于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当任何形式的机构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新城百姓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机构;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百姓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机构,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百姓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机构。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机构企图把百姓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百姓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机构,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为了证明所言属实,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和敬畏,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宣布出来的原因,奉上天之神明的旨意。”
《新城公约》全文四百二十八个字,主要内容是李烨起草的,但是遭到了监督机构和行政机构所有人的异议。他们感觉李烨把《新城公约》作为所有条例之首太过匪夷所思,所有人都不明白李烨脑子里是怎么想的,这样的公约岂不是支持新城的百姓与刚刚成立的机构做对吗?
《新城公约》的表决被暂时搁置下来,作为第二条例的《新城百姓文明公约》,就让监督机构和行政机构的人松了一口气,表决一致通过,大家都能够接受《新城百姓文明公约》的六十四个字。通俗易懂、简单明了、朗朗上口,非常适合在新城百姓中传播学习。
接着《新城行政机构条例》、《新城监督机构条例》、《新城选举条例》和《新城公务员薪酬条例》也一个个表决通过,到了讨论《新城公务员条例》的时候,又出现了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务员不得进行与本岗位相关的商业活动,以及公务员的惩罚制度上,最让讨论者不解的是公务员在辞退后,终身不得参与行政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
而且,条例中还指出如果公务员与家族成员,合谋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家族中三代不得参与行政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李烨这不是在搞株连吗?大部分人对于李烨这个决定表示了不满,大家其实心里一直都把公务员当成了朝廷的衙役和文书。
现在李烨把他们称作公务员和警察,叫什么有什么关系呢?反正做的事情都差不多。李烨花了许多口舌与大家讨论公务员和警察不加约束时,对于新城以后的危害,为了能够较大程度的杜绝和威慑这种事情的发生,李烨采取了一些比较激进的手段。
没有人理解李烨为什么这样做的道理,李烨到底在预防什么,双方在很多的细节上发生了分歧,这是李烨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李烨不知道他们的出发点到底是否考虑了新城的未来,双方各持一词,李烨作为实际的管理者,但是在众多的压力面前不得不选择做出一些让步。
毕竟,李烨的理念太超前了,完全没有考虑到当时的一些实际情况。最后,公务员的惩罚修改成二代内不得参与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其他一些细节也做出了一些相应的修改,才算最终得以通过。
接下来的《农业管理条例》、《商业管理条例》、《手工业管理条例》、《新城税收管理条例》、《金融管理条例》、《新城规划管理条例》、《新城交通管理条例》和《新城行政处罚条例》被一一通过,没有遭到太多的质疑和抵制。原先李烨感觉最难通过的《新城行政处罚条例》竟然是全票通过,多少让李烨有些意外。
李烨一开始担心在设计行政处罚时,处罚的力度不是不过大让大家难以接受,比如发现商业诈骗时,如果初犯将处以商品价值十倍的罚款或最低五百钱的处罚,再犯时将除以行业禁入原则,永久性不可经营相关的行业。再比如故意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时,如果致人死亡时,以过失谋杀罪论处。这些在李烨看来已经很严力的处罚力度,讨论中竟然没有什么人反对,全部被人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