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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第三节 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2018-04-15 作者: 张松灿

第三节 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一、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类型及特征

企业的财产组织是反映和处理企业资本的构成、资本连接及收益分配的关系。Www.Pinwenba.Com 吧任何一个企业,其组建都必须解决资本金的来源、企业所有权的归属和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等问题。企业财产组织的不同形式,决定着企业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具体类型。现代企业作为一个拥有独产法人财产权的经营主体,在其资本经营过程中,还将不断地扩展其财产关系的范围,并以财产作为纽带形成关系紧密的母子公司形式的高级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从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债务责任来划分,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可划分为三大类型: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一)独资企业

1.独资企业的特征

独资企业是指单个人出资,并由出资者个人所有、个人经营和控制,企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从法律上来说,独资企业属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的资格。独资企业是一种最为古老、最为简单、最为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或企业形态,其主要特征是:

(1)个人(家庭)财产与组织财产融为一体。私人财产、经营收入同组织财产之间无实质性界限,企业盈利等于企业主个人收入,相互间可随时转化和冲抵。

(2)财产诸权能合一。几乎全部集中于个人企业主或所有人手中,所以通常被称为“集权结构”或“单一产权结构”。

(3)财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三重身份合一。没有角色身份和组织功能的严格界定和分工。

(4)财产形成、运作和风险责任方面的合一性。由于组织只有唯一的所有人,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全部功能又集中于企业主,所以财产营运和收益完全服从并归属于企业主的利益和意志并受这种意志制约。企业主提供资产并承担无限责任,在抵偿债务时不仅包括投入企业的财产而且包括个人(家庭)的全部私产。

(5)组织与自然人无实质差别。组织中财产、权能、角色和功能的合一性质使得企业组织和企业主自然人无多大区分,所以往往被称为“自然人企业组织”。

2.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由自然经济中的基本财产单位——家庭转化而成,所以它的集权单一性结构具有鲜明的私人性质和排他性质,它与商品经济不发达、规模相对较小的生产组织和技术条件相适应。

(1)优点:独资企业主承担企业的全部盈亏责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高,经营灵活,决策速度快,能够适应消费者的各种分散的需求。独资企业设立方便、简单。正是由于这种结构可以提供一个较高的组织效率,它在历史上曾是最有效的组织安排,直到今天,个人独资企业也仍然大量存在并在许多适合它生存的领域广泛分布,虽然它早已不居主导地位。

(2)缺点:独资企业规模一般较小,难以承担大规模的经营项目,企业资本来源单一,企业主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寿命往往较短,当企业主发生意外,如生重病、坐牢、死亡等时,企业往往就终止了。组织功效的极限完全是由它的内在结构所规定的,这种缺陷完全是结构性的,而要超越局限的新功能只能从新的组织中去寻找。

个人独资企业比较适用于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在个体农业、建筑手工业、零售商业及服务行业和自由职业中应用比例较大。

(二)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所有和控制,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制企业也是一种自然人企业,虽然历史上的合伙制是与个人独资企业并存的一种财产组织,但它已不再是那种古典的简单的财产个体。在组织结构方面它比个人独资企业要复杂得多,并在若干方面弥补了独资企业的不足,可以说它是财产组织的一种发展了的形态。

1.合伙制企业的特征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的特征很明显:

(1)组织的财产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财产组合而成的。这种组合是通过投资、集资、合营等方式进行的,企业财产与合伙人各自私产间存在明确界限并形成了应有的簿记和核算。

(2)财产权能及组织角色有了初步的界定和分工。合伙人通过协议合同明确共同的和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经营的决策和组织及运作的监督、管理、收益分享比例等均取决于合伙人共同达成的协议。

(3)从外部看,合伙组织是一个独立实体。因此,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全部债务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负,或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全部承负。这种风险责任的承负特点与个人业主制无根本性区别,对每一个合伙人来说都是无限责任者。

(4)每个合伙人的产权一般无法也不能转让。如果需转让或撤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因为任一合伙人的撤出、离开或死亡都意味着合伙组织的解体,从而必须重新组伙。

2.合伙制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合伙制组织的优越性几乎是独资企业无法比拟的,否则便根本不会有这种组织形式的出现。①它能适应较大规模生产组织和技术条件的要求,可以集多人财产共同在较大规模上经营。②它集合伙人的才智、经验、专长、胆识于一体,有利于扬长补短和经营,从而可以提高组织效率和外部竞争力。③在筹措资金和外部信用方面,由于它财力基础较之独资企业雄厚,同时又承担更为可靠的无限责任(合伙人A不承担或无力承担债务时,合伙人B或其他合伙人必须完全承负),向合伙制组织提供信用和债务的风险值显然低于对独资企业的风险值。④合伙制组织形成确立的法定手续较简便,这在及时形成组织、开辟经营领域和适合经济变动需要等方面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2)缺点:合伙制企业资金来源比起个人独资企业要多,但仍然较少,其生产经营规模一般较小,企业的寿命也往往较短,当合伙人之间发生重大分歧,如合伙人退出,合伙人生重病、坐牢、死亡等时,合伙企业也就往往终止。正如萨缪尔森所说,无限债务责任和散伙重组的困境是合伙制的主要缺点,因而它通常仅仅适用于小型的和个人照管的企业。特别适用于那些企业主的个人信誉和个人责任具有很大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集资,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不通过公开募股,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各国公司法一般对股东人数有最高限额规定,如日本和美国某些州的公司法规定这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30人,我国规定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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